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东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东师校发字[2017]90号)和《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东师校发字[201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寒暑假期间,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每到法定节假日时,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前以电话、视频等通信方式由本人亲自向辅导员请假,告知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执行。
第三条 所有课程实行考勤制度(含军训等实践性课程),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凭相关证明向任课教师书面请假。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处理。
第四条 凡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或离开学校,或夜间不能返回宿舍住宿者,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需出具东北师范大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间安全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五条 正常教学期间,学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须携带校级以上医院证明),留辅导员处备案。二、请假申请表需先经辅导员批准,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批,回执部分由本人留存。三、教学周期间,学生如需请假,应同时经任课教师批准,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四、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携带回执单至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七条 请假获准期限结束时,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区外租房居住,不得夜不归寝。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在外居住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签字后备案。
第九条 正常教学周期间,辅导员有三天内假期审批权限;请假三天以上三十天以内者,经辅导员审批后,由党委副书记审批;请假超过三十天者,经辅导员、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由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离校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没有按时返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依据《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执行。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请假规定者,处分结果视具体情况在综合素质测评、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体现。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者,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学生工作组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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