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招生单位: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附件1)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
二、各单位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可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本单位博士生导师认定办法,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具体工作日程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11月 21日 |
研究生院下发工作通知 。 |
11月21日 至12月11日 |
一、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导师认定办法及工作细则。 二、填写材料。 1. 国家级教学名师及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级、三级教授,需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是否参加认定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确定(附件2)。 2. 需考核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人员科研、教学情况统计表、汇总表》(附件3),与打印的科研成果清单一起装订。 3. 首次申请人员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人员科研、教学情况统计表、汇总表》(附件3)、《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本校首次申请人员)》(附件4),按申请表要求打印科研成果清单、佐证材料,一起装订。 4. 校外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人员填写《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外校申请人员)》(附件5)及其单位出具的科研成果清单(需加盖公章)、佐证材料,一起装订。 三、审核及认定。 1.各单位指定专人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所填写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等内容必须与社会科学处或科学技术处登记成果一致。 2.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在各单位主页公示通过审定人员名单,公示期七天。 |
12月12日 |
报送材料: 1.《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人员科研、教学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电子版,以下简称“统计表”,研究生秘书需将审定通过人员信息进行汇总)。 2. 国家级教学名师及已有博士毕业生的二级、三级教授填写的《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纸质文本,仅报审定通过人员)。 3. 需考核的在岗博士生导师填写的统计表及科研成果清单(纸质文本,每人一份,仅报审定通过人员)。 4. 本校首次申请人员填写的《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本校首次申请人员)》、统计表及相关科研成果清单、佐证材料(纸质文本,每人一本,仅报审定通过人员)。 5. 校外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人员填写的《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外校申请人员)》及统计表、相关科研成果清单、佐证材料(纸质文本,每人一本,仅报审定通过人员)。 6. 《东北师范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6,纸质文本及电子版)。 7.各单位自行确定的博士生导师认定办法(格式自定,不自行确定标准的单位可不用上报)。 电子版发至xingr@nenu.edu.cn |
另定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
四、工作要求
1.根据教育部《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 1号】要求,“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此次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与招生名额分配工作同时进行,各单位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分配的2017年博士招生名额数量,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科研学术水平和培养质量,将名额分配至导师,即分配到招生名额的导师为2017年博士生导师。
2. 各单位是开展博士生导师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工作细则,落实责任。申请人要按要求填报真实、准确信息;各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严格审核。审查不严者,学校将削减相关单位当年博士生招生计划。
3.各单位必须在学院(部)网站上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且分配到招生名额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申请人在认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三年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5.请勿将各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票未通过人员上报。
五、相关附件
研究生院
2016年11月 18日